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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行导游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导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时间:2019-03-13 09:46阅读:

讯 记者江枫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导游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导游可以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旅行社等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导游薪酬机制,明确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内容。

通知强调,全省要结合旅游行业的深入整治,推进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强化签约导游管理,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通知还就进一步规范导游用工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强调,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推进旅行社、景区景点等用人单位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对导游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加强日常巡查和开展专项检查,与省旅发委组织开展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确保导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我省旅游行业导游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知倡导使用《云南省旅游行业导游劳动合同(推荐使用文本)》。这份推荐合同,在导游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培训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强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导游可以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导游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要通过参与旅游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完善导游薪酬机制,对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内容进行明确。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工资集体合同和导游的工作实绩,合理确定和调整导游工资。

用人单位要为导游提供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导游存在被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被吊销导游证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黄頔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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