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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红豆杉 陕西三人被判缓刑、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万余元

时间:2022-03-01 00:17阅读:

  7月16日上午,陕西省检察院召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9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红豆杉是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至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2019年3月5日,杨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在山阳县板岩镇香沟村小香沟组村民自留山上采挖红豆杉,杨某某采挖8株,侯某甲采挖4株,侯某乙采挖4株。村民发现并报警,杨某某等三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6株野生红豆杉株高10-56cm,苗龄2-5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等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受侵害的线索,并于2019年8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商州区院通过现场实地查看、调阅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商州区院委托山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评估鉴定,并制订生态修复方案,确认杨某某、候某甲、候某乙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分别为30200元、15200元、15200元。

  商州区院于2019年8月22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1日,商州区院对杨某某等三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分别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0200元、15200元、152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7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等三人对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同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6000元,判处侯某甲、侯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杨某某等三人于庭审当日交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0600元,判决生效后在商洛新闻网上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3月,商州区院会同山阳县林业局,按照“因地制宜、原地恢复”的原则,建立红豆杉代补植基地,由该局在原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栽植人工繁育红豆杉树苗160株。商州区院督促商南县林业局,协调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确定镇级、村级管护责任人,委托当地村民管护,实行长效管护。

  2021年5月23日,商州区院联合法院,邀请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在案发当地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普法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识。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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